基本案情:
原告马某于2013年1月在搜房网上看见某房屋中介挂出的房源信息,有一套2004年的二手房源出售。马某前往看房,被告是房东,房东出示的房产证上并无竣工日期,房东声称是2000年自己买的新的一手房,故房子应该是在1999年或者2000年建造的。于是马某相信了他,和他签订了购买房屋的买卖合同,交纳了定金10,000元。然而在随后的调查中,马某了解到该房子所在小区是1995年以前建造的,房东的房子也是1995年以前的,和房东描述的房龄不符。房屋买卖合同是通过中介提供的合同文本,上面也未有约定房子的具体情况,因此房东不承认自己承诺过房子是2000年建造的。多次交涉无果后,马某找到周海波、张心田律师提起了诉讼,要求返还定金。
周海波、张心田律师经过分析后,认为根据《合同法》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、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;《担保法解释》第一百二十条: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,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,可以适用定金罚则;房东的行为是欺诈行为,已经构成违约,返还定金于法有据。经过周海波、张心田律师认真地搜寻证据,证实了该小区确实建于1995年以前,房东欺瞒了关于房龄的重要信息。法院经过审判后,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,但是由于房地产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房屋应当是2000年建造的这一重要信息,马某也有失误,因此调解房东返还马某定金6000元。
现在房价居高不下,房屋买卖中的纠纷也越来越多。周海波、张心田律师从多年丰富的实务经验中总结,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,切不可贪图方便使用中介提供的标准合同,应该仔细审阅合同中的每个条款,尽可能把房屋的房龄、面积、装修、交款、移交、检验方式等约定仔细,这样能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。如果有需要,可以请律师等专业人士审阅、修订房屋买卖合同。
文章作者:周海波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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